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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是什么

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签发的准予出口的许可证件。

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4”。加工贸易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监管证件代码为“x”。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监管证件代码为“y”。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自2019年1月1日起已暂停出口配额管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69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继续对白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稀土、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部分钢铁产品(包括非合金生铁、再生钢铁原料、矩形截面钢坯、连铸板坯、热轧板卷、冷轧卷材等)。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12月12日联合发布的第79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钢铁产品(涉及钢材等300个海关编码的产品)正式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旨在加强对出口的监测统计并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4.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包括:玉米、玉米粉、大米、大米粉、小麦、小麦粉、锌矿砂、锡及锡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钨及钨制品、锯材、白银(含白银粗加工制品)、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稀土、焦炭、钼、钼制品、铟及铟制品、天然砂、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氟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5.加工贸易出口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未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海关验核出口许可证。

6.凡列入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的,须按含有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如已有管理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的,仍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简单加工”指申报出口商品加工工艺或外观达不到其商品描述的要求。一般适用于同类(指同种材料制成的商品)初级产品有管理但深加工产品没有管理的商品。国家、行业有标准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判定标准;暂无上述标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协商后认定。

“凡是申报出口的商品中含有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指申报出口的商品中含有现已公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商品编号的商品。

“含有(添加或混合)”是指含有的方式仅限于添加、混合这两种方式。

“添加、混合”是指禁限管理商品与其他商品(无论是否为禁限商品)经过物理混合,并可通过筛分等物理方式还原的。对于经过高温烧结、化学反应混合的,且再分离不可逆(分离困难)或分离成本远高于原管理商品价值的商品,不适用上述管理规定。

“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是指申报出口的商品中含有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所列商品编号商品的含量标准。对于同类商品中未列入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不适用上述管理规定。